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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案件不应有获罪免刑判决

时间:2011/10/2 17:55:05 点击:

近日,有记者搜索发现,今年5月1日“醉驾入刑”实施以来,截至8月底,4个月内地方媒体披露了5起醉驾免刑案件。其中,新疆、重庆、湖北各一起,广东有两起。对这些醉驾者,法院均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,同时分别以犯罪情节轻微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、有悔罪表现等理由,免于刑事处罚。

刑法修正案(八)确定“醉驾入刑”后,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曾表示,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,不应仅从文意理解修正案规定,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,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,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。这一表态引起极大争议,人们从立法初衷、法理、法条文意、最高院的权限、司法对法律的尊重和适用等各个方面展开激烈讨论,最终“醉驾入罪不容置疑”的声音占了绝对优势。一波初平,一波又起,“醉驾是否一律获罪”的争议刚刚平息,“醉驾是否一律获刑”又出现了分歧。

获罪不一定获刑,原本是个法律常识。但醉驾有其特殊性,罪名与刑罚一名一实,必须有名有实,不能有名无实,否则会造成诸多冲突和混乱。

醉驾分两种:一是只有醉驾行为,没有后果或后果不严重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,这个罪比较轻;二是有醉驾行为,后果又较严重的,构成交通肇事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,这两个罪比较重。“醉驾入刑”通常指第一种情况,这种情况犯罪情节往往大同小异,差别不大,大部分案件的情节都可以说比较轻微。对情节类似的案件,一些判实体刑,一些免刑,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同案不同判,这对司法公正的损害显而易见。

醉驾免刑,还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尴尬和混乱。刑法修正案(八)规定醉驾入刑,目的是用刑事处罚替代行政处罚,加大打击醉驾的力度。醉驾入刑前,由道法规制,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,处罚也很严厉,可行政拘留15天,罚款千元以上,吊销执照。醉驾入刑后,按照“一事不二罚”原则,道法随之修改,道法中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实质处罚被更严厉的刑事拘役和罚金替代。这两项制裁措施一是剥夺人的自由,二是剥夺人的财产,对醉驾的震慑作用最大。如果免刑,相当于把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也免了。刑事处罚的有名无实,不仅没有加重打击醉驾的力度,反而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力度。这显然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。

“醉驾免刑”理论上成立,实践中却有规避行政处罚的作用,这是醉驾犯罪的特殊之处。这一点,张军副院长那番引发争议的讲话也曾提到———醉驾入刑“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”。所以醉驾不仅不能免罪,同样不能免刑,而起刑点应当在原有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之上。按照修改前的道法,醉驾处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由于拘役最短要一个月以上,所以醉驾的起刑点,应当为拘役1个月以上,罚金2000元以上。

【网友声音】

●路人甲:醉驾本身就是严重情节了,再以情节轻微免刑,显然与法意不符。

●飞鸿传书:醉驾有的入刑,有的免刑,看来法院还没有在“醉驾是否入刑”这个小问题上形成共识,希望最高院能尽快统一司法尺度。

作者:佚名 来源:不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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