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机维修工返程遇车祸,法院认定“不算劳务”?雇主自认赔偿却判个人担责,司法公正何在?
为农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两年多,王冬生在完成工作任务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垫付6万余元医疗费后,公司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。
尽管公司股东曾承认“是给公司做事”并承诺承担部分赔偿,两审法院却以“返程不属于劳务过程”为由判决维修工自行担责。
争议背后,是法律适用的错位,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?

一、事件脉络:一场“连续劳务”被强行割裂的悲剧
长期劳务关系明确
自2022年7月起,王冬生通过宏*公司指定的“雷沃APP”接单,为购买农机的客户提供售后维修服务。工作全程受公司监督:接单后需在APP打卡行程、上传维修照片,报酬按月结算(含里程费和维修费)。这种持续2年多的合作模式,连法院也承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。
事故发生于劳务链条关键环节
2024年9月19日凌晨5点,王冬生完成赤谷乡维修任务后,因需返回县城取用下一单维修设备、交还旧配件(公司明确规定旧件须回收),并在连续工作间隙就餐补充体力,驾车返程时发生交通事故。交警认定其全责,王冬生为此垫付医疗费等6.14万元。天还没亮,就叫王冬生去工作,这个公司存在很大的过错!
公司股东曾明确承认责任
关键证据显示,宏*公司股东曾正立在通话中承认:“是给公司做事了”,甚至提出“伤者要100万,我认20万,你继续回公司上班,我一年多给你几万帮你还账”。然而诉讼中公司矢口否认,法院也未采信这一直接证明劳务关联性的证据。
二、司法争议:法院判决为何与常识背离?
据当事人叙述:
1. 错误适用法律,主体资格“张冠李戴”
本案接受劳务方为法人单位宏*公司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“用人单位责任”条款。但两审法院却隐性套用第1192条“个人之间劳务关系”的规定,导致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被转嫁给个人。法律条款的错用,成为判决不公的根源。
2. 割裂劳务过程,“选择性”认定事实
法院将维修现场服务与返程准备强行割裂,无视“交还旧配件、取用新设备”是公司明确要求的劳务环节。更矛盾的是,一审认定“里程费是报酬一部分”,二审却以“APP只计算单边里程”否定返程关联性,完全忽视实际交易习惯。
3. 关键证据遭漠视,程序合法性存疑
王冬生提交的微信记录、通话录音等证据,直接证明返程是履行公司指令的必要环节。但主审法官贺洁未组织充分质证,仅在判决书中以“与本案无关”一笔带过。程序违规与证据采纳的任意性,令司法公信力受损。
三、维权困境:劳动者如何对抗“系统性不公”?
法律技术性门槛被滥用:法院以“返程无直接获益”“未接下一单”等技术理由否定劳务连续性,却回避了劳动者为保障工作连续性所做的必要准备。
雇主自认证据成“空文”:公司股东对责任的明确承诺在诉讼中失效,反映出口头承诺与司法认定间的巨大落差。
司法监督机制缺位:两审法院对同类证据采取不同处理标准,未履行二审纠错职能,暴露出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漠视。
四、社会之问:谁为“必要劳动风险”买单?
当劳动者在凌晨5点奔赴维修现场,当返程是为履行公司指令而奔波,其行为是否应受劳动保护?
如果连“带齐设备、交还旧件”这样的必要收尾工作都被排除在“劳务”之外,那么无数快递员、外勤维修工、家政服务者的权益保障将从何谈起?
司法不应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,而应体现对劳动尊严的尊重。
此案若成判例,恐将助长企业通过“切割劳务环节”规避责任的不良风气。期待再审程序能纠正错误,让法律回归保障公平的本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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